1.生活垃圾发电厂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主体功能区规划、城乡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、生态功能区划、环境功能区划等,并必须满足当地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、水资源保护、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;
2.生活垃圾发电EPC应符合配套“三区三线”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,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,设定防护距离,明确四个界限。同时,禁止在国jia和地方法律、法规、标准、政策明确禁止污染项目所在地的地区,如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地区建设生活生活垃圾发电EPC。禁止在城市建设生活生活垃圾发电EPC。
3.在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无有效减排措施的地区,或者敏感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可能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地区,不鼓励建设生活垃圾发电EPC。
4.生活垃圾发电厂选址应充分考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、配套设施状况、垃圾运输条件以及灰渣处理的便利性等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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